尋釁滋事罪的量刑 ,鄒律師聯系方式:13713662788 , QQ號碼;578207175 ,
鄒律師網站;http://www.law668.com 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(三)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嚴重的;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。
一、尋釁滋事,情節(jié)一般,未造成人員受傷的,為管制刑;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,為拘役刑。
二、具有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(guī)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,為有期徒刑六個月;
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,刑期增加一年;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,刑期增加六個月。
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,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每增加輕傷一人,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;每增加輕微傷一人,刑期增加二個月。
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累計每增加200元,刑期增加一個月。
以自殘、自殺等威脅、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、機關等企事業(yè)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,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適用緩刑: (一)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; (二)具有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(guī)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; (三)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; (四)致二人以上輕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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